新疆自治区 关于印发《一九九七年自治区工资增长指导意见》的通知

新劳计字〔1997〕33号


现将《1997年自治区企业工资增长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一九九七年自治区企业工资增长指导意见

 

为加强企业工资收入宏观调控,使企业工资合理适度增长,根据国家和自治区“九五”计划及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区经济发展的现状和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等情况,现就我区企业1997年企业工资增长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 各地区、各部门企业工资增长要与当地经济发展的水平相适应,职工实际工资增长一般控制在高于当地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4个百分点以内,经济发展较快的地区可控制在6个百分点以内,经济欠发达的地区可控制在2个百分点以内。

 

二、 各地区各部门宜以货币工资增长14%为企业工资增长基准线,以货币工资增20%为预警线。企业经济效益增长较快工资水平可以相应提高,但工资增长不应过快,工资随经济效益增长较快的企业,应建立工资储备金制度,储存一部分新增效益工资,用于效益下降或经营困难年份支付职工工资,保障职工实际工资水平不致下降或下降太多。

 

三、 工资水平较高,工资增长过快的企业,要按国家调节过高收入的要求,年度工资增长应低于工资增长基准线,属于企业工资控制线的实施对象的企业,应受企业工资控制线的控制。

 

四、 经济效益有较快增长,而工资水平相应较低的企业,其工资增长可适度放宽,但原则上应控制在工资增长预警线以内。

 

五、 经济效益下降,发生亏损或完不成扭亏计划的企业,工资可以零增长或负增长,但对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职工,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六、 当年经济效益下降,但历年储备工资较多的企业,可动用历年储备的工资以丰补欠,保证职工实际工资不下降或少下降。


来源:新疆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1997-0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