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自治区 关于自治区各部门所属企业实施工资控制线有关问题的通知

新劳计字〔1997〕29号


根据自治区对部分行业、企业实施工资控制线的通知精神,结合自治区各部门所属企业的具体情况,现就1997年自治区各部门所属企业工资控制线的实施对象及控制水平问题通知如下:

 

一、1997年,自治区各部门所属企业和集团(公司),凡1996年职工平均工资水平达到自治区职工平均工资水平(5987元)180%(即10776元)以上的,均为工资控制线的实施对象。

 

二、1997年工资控制线的控制水平为:1996年职工平均工资达到10776—13000元的,货币工资总额增长不超过12%的;职工平均工资达到13000—16000元的,货币工资总额增长不超过10%,职工平均工资在16000元以上的,货币工资总额不超过8%。对于经营管理不善的,经济效益下降的,还应视其实际情况,低于上述增长幅度。

 

三、企业在编制年度工资总额使用计划时,必须据实提供企业职工工资水平、经济效益等情况,主管部门要根据工资控制线的控制水平,严格审查。

 

四、实施工资控制线的企业,如因安置统配人员任务较大的或因企业扩建增编较多,对职工实际工资水平影响较大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适当调整。

 

五、实施工资控制线后,企业当年提取的工资或历年结存的工资因控制的限制不能发放的,可留作工资储备以丰补欠。

 

六、 对于工资控制线的执行情况。要作为企业工资内收入监督检查人内容,由其主管部门和自治区劳动厅监督执行。


来源:新疆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1997-0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