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自治区 关于严格控制消费基金过快增长加强工资总额管理的通知

新劳计字〔1994〕440号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消费基金过快增长和加强现金管理的通知,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电话会议精神和劳动部《关于认真贯彻全国严格控制消费基金过快增长和加强现金管理通知》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工资基金是消费者基金的重要组成部分,严格控制消费基金过快增长是各级劳动部门一项重要的职责。因此,各级劳动部门应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劳动部有关通知精神,并结合本地区和本部门的实际情况,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加强工资基金管理,严格控制消费基金过快增长。

 

二、 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自治区核定的弹性工资总额计划或计划指标,从现在起,各地区、各部门就要对今年的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分析、预测、检查,对已经超过计划的地区和部门要严格控制工资总额的增长。

 

三、 坚持企业工资增长与经济效益挂钩的原则,切实做到企业工资总额的增长低于经济效益的增长。职工实际平均工资的增长低于劳动生产率的增长,对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工资总额的提取,要严格按照劳动、财政部门核定的工资总额基数、效益基数和浮动比例执行。在挂钩结算中,既要挂上也要挂下,凡经济效益未增加的,要严格按照核定的浮动比例扣减应提工资,实行工资总额包干的企业和计划调控的企业,其工资总额的提取,不得突破包干基数或计划指标。

 

四、 加强工资基金管理,严格《工资总额管理手册》使用制度。各地区、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工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国发[1985]115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工资基金管理的通知》(国发[1989]31号)和自治区(新劳人字[1989]41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工资基金管理,实行《工资基金管理的册》的通知”要求,加强工资基金管理,凡在自治区境内登记注册的各种所有制性质的企业,都必须使用由自治区劳动厅和中国人民银行自治区分行统一制发的企业《工资总额使用手册》,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1994年11月19日电报《通知》精神,今后企业季度工资总额使用计划仍按季报主管部门审核,并经劳动部门批准签章,由开户银行监督支付,对超计划提取工资的,开户银行有权拒付。

 

五、 严格工资总额的组成范围,工资总额的组成要求严格按国家统计局的有关规定执行。只要是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不论是现金、实物、股票或债券,都必须计入工资总额,对违反《工资总额使用手册》管理制度,坐支、套支现金支付的工资,或采取其它手段变相多发的奖金、津贴、补贴、一经发现,一律如数扣回,并予通报。

 

六、 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禁止所属企业滥发钱物和年终突击花钱,元旦前一律不得提前发放工资、奖金、津贴以及兑现承包奖,欠税单位不得兑现承包奖。各单位增提的工资和总承包奖,必须按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执行,并经财政、审计、税务、劳动部门审核,

 

七、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切实负起企业工资宏观调控的责任,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为控制消费基金过快增长做出应有的贡献。


来源:新疆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1994-1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