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1995年)

津劳工字〔1995〕352号


各区、县、局(公司)及有关单位:

 

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对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由月210元,小时1.1元调整为月240元,小时1.4元。

 

蓟县、静海县、宝坻县、武清县、宁河县最低工资标准由月200元,小时1元调整为月230元,小时1.3元。

 

二、其他有关问题仍按市政府批转市劳动局制定的《天津市最低工资暂行规定》及有关规定执行。

 

三、本通知自一九九五年七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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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1995-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