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 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成建制改为企业后工资处理的意见

苏劳社〔2000〕16号


各市劳动(社保)局,省各有关单位:

 

鉴于企业工资制度改革不断深化的新情况,现对部分机关、事业单位成建改为企业单位后职工工资套改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成建制改为企业,应执行企业工资制度。其基本工资制度一般以岗位工资制为主,也可实行技能工资制或岗位技能工资制,具体由企业根据自身特点及经济效益情况自主确定,报同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

 

二、套入企业基本工资制度的办法

 

1.套入企业基本工资的工资基数:

 

(1) 执行机关工资制度的人员,其工作人员以基础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工龄工资及职务岗位津贴、基础津贴六项之和;技术工人以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奖金及职务岗位津贴、基础津贴五项之和;普通工人以岗位工资、奖金及职务岗位津贴、基础津贴四项之和。

 

(2) 执行事业单位工资制度的人员,其专业技术人员以专业技术职务工资、津贴及职务岗位津贴、基础津贴四项之和;管理人员以职员职务工资、岗位目标管理津贴及职务岗位津贴、基础津贴四项之和;技术工人以技术等级工资、岗位津贴及职务岗位津贴、基础津贴四项之和;普通工人以等级工资、津贴及职务岗位津贴、基础津贴四项之和。

 

2.实行岗位工资制的企业,按职工新任岗位,参照本人上述工资基数由企业重新确定。实行技能工资制度的企业,按上述基数就近就高直接套入技能工资标准;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度的企业,在套改时按本人的新任岗位先套入岗位工资标准,余下部分再套入技能工资标准。

 

三、由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按企业工资制度执行后,企业经营者的工资套改情况应及时报同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按企业干部管理权限的规定办理报批手续。

 

四、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来源: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00-06-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