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 关于印发《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包干办法》的通知

鄂劳薪〔1993〕199号


根据劳动部、国家经贸委、国家体改委印发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暂行规定》,为进一步加强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工作,特制定《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包干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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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包干办法

 

为了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促进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根据劳动部、国家经贸委、国家体改委印发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一、 工资总额包干办法,是指企业在国家核定的年度工资总额内,自主使用,增人不增工资,减人不减工资。

 

二、本办法适用于由于各种客观原因暂未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的企业。

 

三、企业工资总额包干基数,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原则上以企业上年度工资统计年报数为基础核定。上年按国家政策规定增长工资影响到当年的翘尾工资可核入基数,同时核减补发以前年度的工资和剔除不符合政策规定的工资支出。

 

四、将企业包干工资总额基数核定调整与企业经济效益联系起来,对实行工资总额包干办法的企业,应考核企业承包经营任务完成情况,或根据企业的生产经营特点,确定相应的经济效益考核指标。企业完成承包经营任务或确定的经济效益考核指标的,可根据企业工资总额应低于经济效益增长,人均实际工资应低于企业劳动生产率增长的原则,相应调增企业下年包干工资总额基数,但调整幅度应低于工效挂钩企业平均水平;未完成承包经营任务和确定的经济效益考核指标的企业,不得调增包干工资总额基数。

 

五、属于国家统一安排的复转军人和大中专、技校毕业生,新建扩建项目定员内增人,成建制划入划出等,均按上年核定的人均包干工资核增(减)下年包干工资总额;国家和省统一安排的工资调整,当年在包干工资总额外据实单列,次年可按规定核增包干工资总额。

 

六、 企业工资总额包干方案,由各级劳动部门负责制定。实行工资总额包干办法后,企业工资发放应严格控制在包干工资总额内,超过包干工资总额发放的,除如数追回外,并按超发额的50%核减下年包干工资总额基数。当年节余包干工资,可结转下年度使用。

 

七、 年度终了,企业应按要求及时填报《企业包干工资总额调整审批表》及有关资料,按现行工资管理体制报劳动部门结算调整。

 

八、 实行工资总额包干办法的企业,根据企业承包经营任务或考核的经济效益指标完成情况核增的包干工资部分,可按鄂劳薪[1991]171号和鄂劳薪[1993]40号文件精神,安排职工标准工资调整。

 

九、 各地、市、州可根据本办法规定和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十、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附表(略)


来源: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1993-08-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