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 关于印发《企业改制后工资总量管理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鄂劳综〔1998〕125号


现将《企业改制后工资总理管理若干问题处理意见》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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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改制后工资总量管理若干问题处理意见

 

根据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推进国有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改革,促进改制企业建立健全工资总量决定机制,依法保护国家、企业、职工的收益权利,现就企业改制后工资总量管理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加强国有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改革后的工资总量管理,促进改制企业健康,稳定发展。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针对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时期企业工资分配管理的特点,采取有效措施,积极促进改制国有和城镇集体所制企业建立工资分配的激励机制和自我约束机制,依法规范企业工资总量分配行为。

 

二、企业工资总量,要遵循“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实行“市场机制决定,企业自主分配、国家宏观调控”的管理体制,依据所有制性质和监督约束机制建立程序,实行分类管理。

 

企业要按照“两低于(工资总额增长低于实现税利增长、职工实际平均工资增长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的原则,建立工资总额随经济效益增长的机制,保证职工工资在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的基础上适度增长。

 

三、国家投资的社会公益性企业,如国家战备储备粮经营单位以安置再就业人员为主的企业等,由劳动部门根据当地上年社会平均工资增长情况和当年社会平均工资增长计划,实行工资总额包干办法,并考核其社会效益和相关经济效益指标完成情况。

 

四、 改制后国家投资为主、监督约束机制健全、产权制度改革到位的企业,可以按照“两低于“的原则,经劳动等部门审核企业初始经济效益和工资基数后,自主决定工资总额。

 

企业初始经济效益和工资基数,由企业董事会提出,劳动部门或劳动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核定。初始经济效益和工资基数,要在上年结算的基础上,加强企业之间经济效益横向比较,合理予以确定,保证经济效益水平的企业,工资水平相应高一些。

 

劳动部门按照“两低于”原则,检查企业年度执行情况。

 

五、 改制后国家投资为主的,暂不能按照“两低于”原则自主决定工资总额的企业,仍继续实行工效挂钩和工资总额包干办法。经营条件变化大的企业,以实行工资总额包干办法为主,对实行内部承包的企业,要采取抽查办法,检查其工资总额提取、发放情况。

 

要改进完善工效挂钩和工资总额包干办法,逐步将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作为主要挂钩和包干考核的经济效益指标,要通过企业间经济效益的横向比较,结合政府对企业经济效益的年度任务要求,灵活合理地确定企业的经济效益和工资总额基数。

 

六、 职工投资为主的股份合作制企业,实行按劳分配(含工资分配、劳动分红)和按股分红的职工收入分配制度。劳动分红和按股分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企业税后利润中留足“两金”后列支,成本费用中列支的工资总额和税后列支的劳动分红必须遵循“两低于”的原则确定,具体水平和分配办法,由企业董事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提出,股东大会通过,送劳动部门备案、备查。企业按股分配和按劳分配的收入要随企业经济效益同步增长,按股分配和按劳分配的收入要保持合理的比例。职工按劳分配的平均工资收入水平应不低于当地企业的平均工资。劳动部门要加强对企业职工收入分配方案的制定和年度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对违犯,“两低于”原则和以故意压低职工工资收入来提高投资收益的行为,要予以纠正和按有关规定处罚。

 

对缺乏工资分配自我约束能力的企业,要在“两低于”的原则下,由劳动部门核定其初始的工资和经济效益基数,并进行年度执行情况监督检查。

 

对暂不具备条件按照“两低于”原则自主决定工资总量的企业,要逐步从工效挂钩和工资总额包干办法过渡到自主决定工资总额办法。

 

七、 改制为“三资”和私营企业的,工资水平和分配制度由雇主和职工代表按照国家法律、政策,实行工资集体协商办法。劳动部门要对具体协商谈判过程和执行结果加强指导、协调。有条件的地区,要积极推行工资指导线办法,按年度公布本地区行业、职工工资指导线,以指导企业进行集体协商工资。

 

企业集体协商决定的平均工资水平,应不低于当地企业的平均工资;企业主应保证职工工资随企业经济效益增长而相应提高。

 

暂不具备条件实行工资集体协商办法的,职工工资由企业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上述水平确定原则确定,并要积极创造条件向工资集体协商制度过渡。

 

工资集体协商的具体办法按《湖北省试行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指导意见》执行。

 

八、 租赁和承包及国家投资不占主体的混合经济企业的工资总量,参照“三资”和私营企业的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九、 各类企业都要实行《工资总额使用手册》管理,企业凭在劳动部门审批或备案签章的《工资总额使用手册》,在基本帐户开户银行支取现金发放职工工资、奖金、津贴、补贴。企业《工资总额使用手册》核定的工资总额,要控制在按国家规定提取的工资总额和政府颁布的地区、行业工资指导线以内。

 

各级劳动部门要会同当地各主要银行,按照《工资总额使用手册》管理规定,加强对企业和银行办事机构执行情况的检查。

 

十、 企业工资总理分配行为的监督检查。

 

1、 各级劳动部门要依据《劳动法》和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加大对企业工资总理分配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企业违法违规的工资分配行为。

 

2、 建立企业工资总理申报备案制度,企业要将下列年度情况报当地劳动部门备案、备查:

 

——企业职工工资总量分配方案;

 

——股份合作制企业职工劳动分红和按股分红方案;

 

——企业职工年度工资总额提取,发放、结余和劳动分红、按股分红情况。

 

3、 劳动部门要对企业下列违法违规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纠正和处罚:

 

——违反“两低于”原则和工效挂钩、工资总额包干,《工资总额使用手册》管理规定,超提超发工资总额;

 

——违犯有关财务规定,滥列支工资收入;

 

——制定和实际兑现的职工工资收入分配方案严重侵害了职工和企业投资者利益。


来源: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1998-0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