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安徽省企业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00年)
皖政办〔2000〕75号
各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人民政府决定,自2000年7月1日起,调整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乡镇企业除外)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现将调整后的标准通知如下:
合肥市市区310元(每人每月,下同),肥东县、肥西县240元,长丰县220元;
芜湖市市区290元,经济开发区310元,芜湖县、繁昌县、南陵县240元;
蚌埠市市区280元,怀远县、五河县、固镇县240元;
淮南市市区280元,凤台县、潘集区240元;
马鞍山市市区290元,当涂县240元;
淮北市市区290元,濉溪县240元;
铜陵市市区280元,铜陵县220元;
安庆市市区280元,怀宁县、桐城市、太湖县、望江县240元。宿松县、枞阳县、岳西县、潜山县220元;
黄山市屯溪区(含黄山风景区)280元,黄山区、徽州区、休宁县、祁门县、歙县、黟县240元;
滁州市市区(含琅琊区、南谯区)280元,天长市、来安县、全椒县、完远县、凤阳县、明光市240元;
阜阳市市区290元,界首市、太和县260元,阜南县、临泉县、颍上县240元;
宿州市市区280元,砀山县、萧县、泗县、灵璧县240元;
六安市市区280元,寿县、霍邱县、霍山县、金寨县、舒城县和叶集镇240元;
巢湖市市区80元,无为县、庐江县、和县、含山县240元;
宣成地区宣州市280元,宁国市260元,郎溪县、广德县、绩溪县、旌德县、泾县240元;
池州地区贵池市(含九华山风景区)280元,青阳县、石台县、东至县240元;
毫州市市区280元,涡阳县、蒙城县260元,利辛县240元。
各地在执行中,对少数县(区)执行新标准确有困难的,可由当地劳动保障部门与同级总工会、企业家联合会协商一致后提出暂定标准,经市人民政府或行署批准,报省政府备案。暂定标准不得低于每人每月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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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00-08-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