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 关于恢复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的通知

清医保待〔2021〕86号


清远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各县(市)医疗保障局,市医疗保障局各分局,市医疗保障服务中心:

 

根据《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贯彻广东省进一步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清府办〔2019〕6号)、《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实施意见》(粤人社发〔2020〕58号)和《关于印发〈广东省减轻企业负担推动企业高质量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粤人社发〔2021〕13号)的规定,截止至2021年12月31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阶段性降费结束。

 

结合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运行情况,经研究决定,全市所有参保单位(含灵活就业人员)从2022年1月1日起,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缴费比例恢复至6.5%(具体见附件)。

 

附件:2022年度清远市城镇职工医疗生育保险费征收基数和比例计算表

 

清远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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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022 年度清远市城镇职工医疗生育保险费征收基数和比例计算表

 


来源:清远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1-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