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南京市企业最低工资标准和建立小时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01年)

宁劳社〔2001〕32号


各区、县劳动局,市各主管局(公司、集团),市各直属单位及部省属在宁企业:

 

根据《江苏省企业最低工资暂行规定》(省政府第56号令)和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江苏省企业最低工资标准和建立小时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苏劳社劳薪[2001]14号)精神,经市政府批准,现将我市企业最低工资标准作如下调整,并建立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一、 我市企业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一类区,由原390元/月调整为430元/月,新标准适用于南京市区,(包括江宁区);二类区,由原340元/月调整为360元/月,新标准适用于溧水县;三类区,由原290元/月调整为300元/月,新标准适用于高淳县、江浦县、六合县。

 

二、 建立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一类区:3.6元/小时;二类区:3.1元/小时;三类区:2.6元/小时。小时工最低工资标准适用范围,同企业最低工资标准。

 

三、 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工最低工资标准从2001年7月1日起执行。需暂援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困难企业,应严格按规定的程序报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来源: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01-0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