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山西省2000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晋劳社劳资字〔2000〕197号


各地、市劳动局,省直各委、办、厅、局、直属集团(公司):

 

按照原省劳动厅印发的《山西省企业工资指导线试行办法》(晋劳厅字[1997]208号)的要求,根据200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安排及工资分配宏观调控的总体要求,我们制定了山西省2000年企业工资指导线方案,并经省政府同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现予以公布,并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0年企业工资指导线

 

1.企业货币平均工资增长基准线为8%;

 

2.企业货币平均工资增长上线为13%;

 

3.企业货币平均工资增长下线为零增长或负增长,但根据《山西省企业最低工资暂行规定》的精神,企业支付给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二、上述工资指导线适用于山西省境内的所有城镇企业(包括中央及外埠驻晋企业),执行时间为200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三、各地、各部门要根据今年我省的工资调控目标,按照分级分类调控的原则,指导各类企业结合生产经营和经济效益状况,合理安排职工工资增长,改变我省职工工资在全国偏低状况,并争取逐年有较多的增加,力争在近一、两年内先达到中西部平均水平。

 

四、各地要将企业工资宏观调控和微观管理有机结合起来,逐步建立和完善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制度和人工成本预测预警体系,不断改进和完善企业工效挂钩办法,引导企业加强人工成本管理,合理确定企业工资水平及各类人员的工资关系,切实发挥工资指导线对企业工资分配的指导作用。

 

五、各地、各部门可选择部分企业进行试点,允许企业在“两低于”的前提和工资指导线范围内,完全自主分配。


来源: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00-0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