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 关于调整1996年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农村扶贫线标准、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和失业职工失业救济标准的通知

沪民救〔96〕第1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浦东新区管委会,各部、委、办、局,市总工会:

 

为了在深化改革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稳定社会,促进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调整1996年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农村扶贫线标准、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和失业职工失业救济标准通知如下:

 

一、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人均185元/月。

 

二、农村扶贫线标准:

 

1、近郊(浦东新区、嘉定区、闵行区、宝山区除横沙乡、长兴乡)农村,为年人均1700元(含农作物,下同);

 

2、远郊(松江县、青浦县、南汇县、奉贤县、金山县)农村为年人均1500元;

 

3、海岛(崇明县、宝山区的横沙乡、长兴乡)为年人均1300元。

 

三、企业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300元。计算最低工资应严格按市府一九九四年第90号令和沪劳综发(95)14号文的规定执行。

 

四、失业救济金始付标准:失业职工符合失业救济条件的,第一至第十二个月,每月按225元给付;第十三至第二十四个月,每月按185元给付。

 

五、企业下岗待工人员生活补贴标准(不包括按规定由个人交缴的养老保险基金和住房公积金):待工第一年不低于每月225元;待工第二年起不低于每月185元。

 

六、城镇低收入家庭救助办法:

 

1、人均低于250元的家庭,每人每月发给价值20元的帮困粮油供应卡。有关审批程序、发放办法等仍按沪民救(95)第27号文执行。

 

2、对其中符合沪民救(94)第17号、沪民综(94)106号、沪财行(94)第153号文范围的对象,除发给帮困粮油供应卡外,还按户每月发救助金40元。

 

七、执行时间:以上通知,于一九九六年四月一日起执行。


来源: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1996-0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