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 关于企业再就业职工劳动报酬问题的通知

苏劳薪〔1998〕17号


各市劳动局,省各有关部门,省直属单位,中央驻苏企业:

 

近来,一些地方反映少数企业对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再就业后,在工资待遇方面出现了同工不同酬的现象,个别企业故意压低、克扣、拖欠再就业职工的工资。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企业内部正常的分配关系,按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再就业职工的劳动报酬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企业应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劳动法》第五章第四十六条规定:“工资分配遵循按劳动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企业招用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后,不得歧视他们。在工资待遇方面,将他们与本单位在职在岗的职工同等对待,应以劳动者提供的劳动为依据,严格执行《劳动法》,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二、企业应严格执行工资支付的有关规定,不得故意压低、克扣、拖欠再就业职工工资。

 

用人单位不得借当前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就业形势严峻,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增多的暂时困难,故意压低甚至无故克扣、拖欠再就业职工工资,侵害其合法权益。

 

企业必须按照国家工资支付的有关规定,按月足额发放再就业职工的工资及有关津贴补贴。企业安排其加班加点的,应严格按照《劳动法》规定的加班加点工资标准发放。

 

三、再就业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必须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报酬。

 

四、各地要认真贯彻执行《劳动法》,加强监督检查,以保护再就业职工的合法权益。

 

各地要进一步广泛宣传《劳动法》,让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做到知法懂法。各级劳动部门应密切关注新形势下工资分配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对企业内部工资分配的监督检查工作,及时发现并纠正企业工资分配中的违纪违规现象,对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重大问题要严肃查处,并予以曝光。


来源: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1998-08-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