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 关于调整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1999年)

沪劳保综发〔1999〕37号


各有关委办、主管局、控股(集团)公司,各区、县劳动局:

 

经市政府同意,从1999年4月1日起,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每月370元/人,此标准不包括按规定由个人缴交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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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1999-04-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