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 关于提高本市企业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实行最低小时工资标准的通知(1999年)

沪劳保综发〔1999〕69号


各有关委办、各主管局、控股(集团)公司,各区、县劳动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从1999年7月1日起,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提高为每月423元/人,并决定实行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为2.46元/人。下述三项内容企业应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另行支付给职工,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内:

 

一、延长法定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应由职工个人缴交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来源: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1999-0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