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 关于国有企业大中专毕业生在藏工作满八年固定一级工资问题的答复

藏劳薪字〔1999〕121号


各地(市)劳动局,区直各有关部门政工人事处:

 

近来,不少单位询问国有企业大中专毕业生在藏工作满八年固定一级工资问题。现统一答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批转劳动人事部、国家民委关于加强边远地区科技队伍建设若干政策问题的报告的通知》(国发[1983]68号)和《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区劳动人事局、财政厅等部门关于贯彻国务院[1983]68、74号文件意见的请示报告的通知》(藏政发[1984]13号)以及《西藏自治区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移经营机制实施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1993]第1号令)的有关规定精神,国有企业大中专毕业生(含无大中专学历、已取得助理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各类科技人员)在藏二类地区连续工作每满八年,三、四类地区连续工作每满七年,文部、双湖等地区连续工作每满六年,可固定一级工资的政策规定,由企业按照“自主分配工资和奖金”的规定自主决定。凡自主决定固定一级工资的应当纳入社会保险单位和个人缴费基数,并列入计发养老金(退休费)基数。


来源: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1999-07-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