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 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工资指导线试行工作的通知

苏劳薪〔1997〕9号


各市劳动局,省各有关委、办、厅、局,省直单位及中央驻苏企业:

 

1996年是我省试行工资指导线制度的第一年,在各级地方政府的重视和支持下,试行工作进展顺利,初步取得了一定的效果,对完善工资宏观调控办法,引导城镇各类企业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正常合理增长职工工资发挥了积极的作用。1997年我省被列为劳动部统一组织的十个工资指导线制度试点地区之一。根据劳动部《关于印发〈试点地区工资指导线制度试行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7]27号)精神和我厅下发的《江苏省企业工资指导线试行办法》(苏劳薪[1996]15号),为进一步做好我省工资指导线试点工作,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在总结去年试行经验的基础上,现提出如下意见,请与《江苏省企业工资指导线试行办法》一并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提高对试行工资指导线制度的认识,坚持积极探索、大胆实践、积累经验、不断完善的原则,进一步做好工资指导线制度试行工作

 

工资指导线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国家对企业工资分配进行宏观调控的一种制度,是在逐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实行企业产权制度改革过程中,对企业工资宏观调控办法的重要改革。试行工资指导线,有利于政府对国有企业及其他城镇各类企业的工资分配进行指导与调控,使企业工资增长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有利于“限高保低”,调节工资公配关系,促进社会稳定;有利于引导企业加强内部人工成本管理,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克服企业工资分配中盲目攀比现象;有利于进一步落实企业分配自主权,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建立,调动企业与广大职工的生产积极性。因此,各给劳动部门、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领导必须高度重视,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把工资指导线制度试行工作落到实处。

 

二、加强科学预测,及时制定当地工资指导线及实施方案

 

科学制定工资指导线是试行工资指导线制度的关键。各地在制定年度工资指导线时,必须认真研究宏观经济形势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科学分析当地上年经济增长和企业工资增长情况及劳动就业形势,广泛收集与经济增长相关的参数、指标和资料,准确、客观地对本地当年经济增长情况进行预测,并在对周边地区经济增长及工资增长情况进行比较分析的基础上,根据当地政府确定的年度经济及社会发展目标和全省企业工资调控目标,提出本地区年度工资指导线,并制订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

 

各地必须在每年3月底以前,将工资指导线及实施方案报省劳动厅审核,经地方政府批准后,4月底以前公布实施。执行时间为每年1月1日-12月31日。

 

三、注意做好对工资指导线运行过程的动态监测工作

 

各市在工资指导线公布实施后,劳动部门应及时了解和分析当地企业执行工资指导钱制度的情况,并做好本地区企业工资正常增长的预测工作。对在执行工资指导线制度中出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应及时向当地政府汇报。有条件的地区可通过公布行业人工成本水平、平均工资水平等数据,具体指导行业和企业的工资分配工作。年度终了时,各地应对当年本地区企业执行工资指导线的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并于次年2月底以前汇总上报省劳动厅。

 

四、综合运用各种调控手段

 

各地要根据“新制度执行,老办法不丢,先相互衔接,再逐步取舍”的原则,把试行工资指导线与弹性计划、工效挂钩及工资总额使用手册等工资调控办法结合起来,形成一体化调控体系,促使企业的工资微观分配与国家的宏观政策相协调,引导企业在生产发展、经济效益提高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工资分配的水平。

 

五、加强对企业的分类管理,对不同类型的企业实行不同的调控办法

 

1.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和城镇集体企业,应严格执行政府公布的工资指导线。企业在工资指导线所规定的下线和预警线区间内,围绕基准线,根据企业经济效益和工资来源情况安排工资增长。

 

在工资指导线规定的区间内,对工资水平偏高、工资增长过快的国有垄断性行业和企业,按照国家宏观调控阶段性从紧的要求,根据有关政策,从严控制其工资增长。

 

各企业工资增和均不得突破工资指导线规定的预警线。对上年平均工资水平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一倍及以上的企业,其工资增长一般不得超过工资指导线的基准线。

 

2.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及其他企业应依据工资指导线确定工资增长,在生产经营正常情况下,工资增长不得低于工资指导线所规定的基准线水平,效益好的企业可相应提高增长幅度。外高投资企业应根据劳动厅转发的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的几点意见〉的通知》(苏劳薪[1997]7号)精神,积极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

 

3.中央驻苏企业、省属企业发放工资的增长幅度,应控制在地方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以内。

 

六、建立审批、报告、备案制度,注重调控结合

 

为达到“引导企业工资合理增长,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目的,各地在试行工资指导线制度的过程中,应建立和完善审批、报告、备案制度,实现企业工资管理的调控结合。

 

1.城镇各类企业都应在当地政府发布工资指导线后,依据工资指导线提出本年度本企业工资增长幅度的意见,并制定具体分配方案。其中,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及城镇集体企业的分配方案,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按劳动工资隶属关系在当年11月30日前报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及其他企业的分配方案,在征得本企业工会组织或职工代表同意后,报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2.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及城镇集体企业按照工资指导线的规定,本年度安排职工工资增长确有困难的,必须在征得本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同意后,在当年11月30日前以书面形式向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及其他企业按照工资指导线的规定,本年度按排职工工资增长确有困难的,董事会、私营业主或企业负责人应在征得本企业工会组织或职工代表同意后,在当年11月30日前将书面材料送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3.所有企业都要按照江苏省劳动厅、中国人民银行江苏省分行《关于审核〈工资总额使用手册〉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劳计[1996]13号)的规定填写企业《工资总额使用手册》,报劳动行政部门审核签章,并可根据上述企业工资分配方案,追加工资总额使用计划。

 

七、指导企业加强人工成本管理,建立和完善内部分配自我约束机制

 

有条件的地区要建立定期发布人工成本信息制度,并探索开展行业和地区性的人工成本监测和预警工作,各级劳动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要指导企业加强同行业人工成本的横向比较,强化成本管理意识。企业应正确认识和处理好加强企业人工成本管理与职工工资水平合理增长的关系,使本企业职工工资增长和经济效益增长相适应。

 

八、加强监督检查

 

《江苏省企业工资指导线试行办法》、《江苏省企业最低工资暂行规定》、《关于贯彻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实施意见》和《关于审核〈工资总额使用手册〉的有关问题的通知》等工资管理的规定是规范企业工资分配行为的重要依据,各级劳动部门应根据《劳动法》及《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实施办法》和上述有关规定对企业执行工资指导线制度的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工资指导线制度和其他工资管理规定的企业要依法进行严肃处理。

 

劳动部门应对企业申请当年不增加企业职工工资的报告或备案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各地劳动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可公布举报电话,对不按照本意见第六条要求进行报告、备案或虽已报告、备案但反映情况不实的企业,经查实后,劳动行政部门应采取一定方式进行处理。

 

九、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密切配合

 

各地在制定工资指导线过程中,要坚持协商原则,以劳动行政部门为主,广泛征求政府有关部门、工会、企业协会等组织的意见。要发挥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工会组织在实施工资指导线制度中的积极作用。

 

十、做好宣传工作,保证工资指导线制度试点顺利进行

 

加强对试行工资指导线制度的宣传非常重要。各地制定的工资指导线应向社会公开发布,并要运用多种新闻媒介,在社会上广泛宣传。要把企业经营者、企业工会组织和广大职工群众作为重点宣传对象。在宣传内容上,要着重宣传试行工资指导线制度的意义和工资指导线的有关政策规定,让企业经营者和职工都明确如何按工资指导线的规定正常合理增资。要营造有利于试行企业工资指导线制度的舆论氛围,促进企业经济发展与职工工资合理增长的良性循环机制的建立。


来源: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1997-0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