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江苏省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1999年)

苏劳薪〔1999〕9号


各市、县(市)人民政府,省各有关单位:

 

目前我省执行的企业最低工资标准,是1997年7月1日起调整颁布的。两年来,对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保障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稳定,起到限积极作用。随着各地的社会经济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影响最低工资标准的诸因素已发生了一些变化。根据《江苏省企业最低工资暂行规定》(省政府第56号令)第十条“最低工资标准公布实施后,本规定第六条所规定的诸因素发生变化,应当予以调整”的规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就调整全省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调整后的各类标准:

 

一类:320元/月(原280元/月)

二类:290元/月(原250元/月)

三类:250元/月(原210元/月)

四类:210元/月(原175元/月)

 

二、 各市市区、县(市)现执行的类别不作变动。

 

三、 调整后的标准,由设区的市政府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社会公布。

 

四、 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涉及到以此为基数计算的暂缓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企业职工生活费、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企业中新进人员的初期待遇等标准,也相应调整。

 

五、 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1999年7月1日起执行。

 

六、 各地应加强最低工资标准的宣传和监督检查工作。几年来,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情况总体上是好的,但也有少数企业不能严格执行《江苏省企业最低工资暂行规定》,存在故意压低劳动者工资的现象。因此,各地要加强宣传力度,增强劳动者的自我保护意识;对用人单位违反国家有关最低工资规定的问题,劳动者应有权向各级劳动行政部门举报,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应认真对待,依法严肃查处。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在开展劳动工作执法大检查时,要把最低工资标准的执行情况作为重要的检查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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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1999-06-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