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 关于调整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07年)

沪劳保综发〔2007〕31号


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控股(集团)公司、企业(集团)公司,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各有关用人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从2007年9月1日起,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从750元调整为840元。下列项目不作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

 

一、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二、延长法定工作时间的工资。

 

三、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四、伙食补贴(饭贴)、上下班交通费补贴、住房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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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07-08-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