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06年)

津劳局〔2006〕96号


各区、县、局(总公司)及有关单位:

 

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最低工资保障规定〉的通知》(津政发[2003]107号)规定,结合我市国民经济发展状况,经市政府同意,对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和平区、河西区、南开区、河东区、河北区 、红桥区、北辰区、津南区、东丽区、西青区、塘沽区、汉沽区、大港区、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最低工资标准由每月590元、每小时3.52元调整为每月670元、每小时4元。

 

二、宝坻区、武清区、静海县、蓟县、宁河县最低工资标准由每月570元、每小时3.40元调整为每月650元、每小时3.90元。

 

三、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每人每小时5.6元调整为每人每小时6.4元。

 

四、本通知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二OO六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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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06-0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