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 关于企业工资支付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苏劳薪〔1997〕55号


各市劳动局,省有关部、委、办、厅、局,省直属单位: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劳动工资面临许多新的情况和问题。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我省的实际情况,为规范企业行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现对新进人员、下岗富余人员等人员工资支付的若干具体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关于初次参加工作劳动者的工资支付:

 

根据苏劳薪(1997)33号文印发的《江苏省企业职工技能工资标准参考表》所列级别,初次参加工作的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按下列情况支付工资:初中毕业生一般不低于3级;中专、普通中学(高中)、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毕业生一般不低于4级;大专毕业生一般不低于5级;大学本科毕业生一般不低于6级;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和获得双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一般不低于7级;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一般不低于8级;博士学位的研究生一般不低于9级。

 

上述劳动者在试用期满后,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在实行技能工资的企业,一般给予提高一至二级工资支付标准;在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的企业,根据同工同酬的原则,按本单位岗位技能工资制度的规定及其新任岗位确定其岗位技能工资。

 

初次参加工作的劳动者,目前工资水平低于上述水平的,可以从文件下发之月起按本规定执行。

 

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单位,按上述水平相应调整计件单价。

 

各省辖市可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在不低于上述水平的基础上,确定具体工资支付水平。

 

二、关于下岗人员的工资支付;

 

1.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对下岗人员应发给基本生活费。具体标准为:下岗时间在一年以内的,企业应发给其下岗前基本工资(加综合补贴,下同)的70%;超过一年以上的,企业应发给其下岗前基本工资的60%。

 

2.生产经营不正常、严重亏损或经济支付有严重困难的企业,对下岗人员也应发给一定生活费。参照上述标准执行有困难的企业可视经济承受能力另行确定标准,但最低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

 

3.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暂缓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企业,其在岗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下岗人员的生活费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

 

上述发放标准含应由个人交纳的各种保险费用、公积金等。

 

三、关于企业富余人员由个人申请并经企业批准停薪保留劳动关系的工资支付:

 

企业富余人员因劳动合同期限未满而申请停薪保留劳动关系的,经批准在停薪保留劳动关系期间,企业不再发给任何工资性待遇。

 

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国办发[1987]17号文件规定,志愿兵转业、义务兵退伍到企业工作的,在初次确定其工资待遇时,由企业按不低于同岗位、同工种、同工龄大多数劳动者的基本工资水平的原则确定。

 

凡在部队获得二等功以上或提前晋级奖励的,其工资在按上述原则确定后,可以高定一级。

 

五、省劳动厅印发的《关于贯彻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劳薪[1995]10号。以下简称《意见》)第23条中,所谓“克扣”根据劳动部劳部发[1995]226号文件规定,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扣减劳动者应得工资(即在劳动者已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按规定的标准应当支付给劳动者的全部劳动报酬)。不包括以下扣减工资的情况:(1)国家的法律,法规中有明确规定的;(2)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明确规定的;(3)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经职代会批准的厂规、厂纪中有明确规定的;(4)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相联系,经济效益下浮时,工资必须下浮的(但支付给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5)因劳动者请事假等相应扣减工资等。

 

六、省劳动厅《意见》第23条中所谓“无故拖欠”根据劳动部劳部发[1995]226号文件规定,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付薪时间未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包括:(1)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2)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时间的最长期限不超过三个月。其他情况拖欠工资均属无故拖欠。


来源: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1997-0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