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 关于调整我区国有企业参考工资标准的通知(1993年)

内劳人企薪字〔1993〕65号


各盟市劳动人事处(局),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为了适应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需要,适当解决我区国有企业工资水平偏低的问题,现对我区国有企业现行等级工资标准进行适当调整,调整后的工资标准见附表一、二,供企业参考执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新调整的参考工资标准,是在内劳人企薪字(1991)第13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基础上,最低起点工资标准分别提高7元,其它各等级工资标准基本参照原来的系数进行调整的。企业厂长(经理)工资的最高等级线,按内劳人企薪字(1991)第17号文件规定执行。各类型企业厂长(经理)的最低职务工资标准和副厂长及其以下管理人员的职务工资等级线,自治区均不再统一设置,由企业自主安排。

 

二、 企业工人的工资标准,按现行国家机关十一类工资区划分,每类工资区按三类产业或工种交叉使用三种工资标准,如六类工资区,三类产业使用第一种工资标准,二类产业使用第二种工资标准,一类产业使用第三种工资标准。产业类别的划分,按原劳动人事部劳人薪(1985)31号文件执行。

 

三、 企业职工改行新调整的工资标准,采取以级套级办法,即将经劳动部门批准的职工工资序列、工资等级、标准工资(档案工资)对照新标准,套改为新调整的工资标准。工人的工资超过八级工资一个级差的(小级),可套入特一副,超过二个级差的套入特一级,超过三个级差的套入特二副,以此类推。各企业单位要严格把关,不得将企业浮动工资或自行确定的晋级工资,做为现行标准工资改行新调整的工资标准。

 

四、 职工改行新调整的工资标准所需资金,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核入挂钩工资基数;未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进入成本,核入工资总额,但均不调整企业承包上缴利润基数。

 

此项工作,自治区各直属单位所属企业,由各主管委、办、厅、局负责办理审核批准手续,盟市和旗县所属企业如何办理,由盟市劳动人事部门自定。

 

五、 对企业离退休人员离退休生活费也作相应调整,按所在企业新增工资平均数予以增加。

 

六、 已参照执行内蒙古自治区国营大中小型企业工人、干部工资标准的集体企业,这次可参照上述规定,改行新调整的工资标准。

 

七、 本通知从一九九三年十月一日起执行。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1993-1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