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 关于调整我市2006年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韶府〔2006〕6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根据省政府《关于调整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粤府函[2006]155号)精神,结合我市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市政府决定对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6年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市辖武江、浈江、曲江三区从原六类377元调整为四类500元,最低工资标准折算的小时标准为2.99元/小时;各县(市)从原七类352元调整为五类450元,最低工资标准折算的小时标准为2.69元/小时。
二、参照我市2006年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对我市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调整后,市辖三区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从原来的每小时3.3元调整到每小时不低于4.5元;各县(市)从每小时3.1元调整到每小时不低于4.1元。
三、调整后最低工资标准,从2006年9月1日起执行。
发布:2006-0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