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甘肃省最低工资标准地区类别和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06年)

甘政发〔2006〕69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甘肃省最低工资暂行规定>的通知》(甘政发[1996]104号)要求,经2006年6月23日省政府第85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地区类别和最低工资标准。现将全省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地区类别和最低工资标准通知如下:

 

一、 全省最低工资标准地区类别由原三个类别调整划分为四个类别

 

根据近年来各市州职工工资水平和实际发放情况,将《甘肃省最低工资暂行规定》第八条规定的三个地区类别调整划分为四个类别,具体为:

 

一类地区(10个县区市):城关区、七里河区、安宁区、西固区、红古区,嘉峪关市,金川区,肃州区、玉门市和敦煌市。

 

二类地区(12个县区市):永登县、榆中县、皋兰县,白银区、平川区,崆峒区,合作市,金塔县、瓜州县、肃北蒙古族自治县、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永昌县。

 

三类地区(24个县区市):秦川区、麦积区,甘州区,凉州区,武都区,西峰区,安定区,临夏市,会宁县、靖远县、景泰县,泾川县、灵台县、崇信县、华亭县、庄浪县、静宁县,夏河县、玛曲县、碌曲县、卓尼县、迭部县、临潭县、舟曲县。

 

四类地区(41个县区市):清水县

 

秦安县、甘谷县、武山县、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临泽县、高台县、山丹县、民乐县、肃南裕固族自治县,古浪县、民勤县、天祝藏族自治县,文县、成县、康县、西和县、礼县、徽县、两当县、宕昌县,庆城县、镇原县、宁县、正宁县、合水县、华池县、环县,通渭县、陇西县、渭源县、临洮县、漳县、岷县,临夏县、永靖县、和政县、广河县、康乐县、东乡族自治县、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

 

二、 全省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

 

一类地区:430元/月(最低小时工资:4.4元);

 

二类地区:400元/月(最低小时工资:4元);

 

三类地区:360元/月(最低小时工资:3.7元);

 

四类地区:320元/月(最低小时工资:3.3元);

 

以上调整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施行。


发布:2006-08-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