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广元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06年)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广元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川府发电[2006]87号)精神,经市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通过,决定调整全市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
(一)全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为400元(每日19.12元);
(二)全市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4.40元。
二、执行时间
从省政府印发《关于发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川府发电[2006]87号)之日起执行,即2006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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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06-1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