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常州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06年)


各辖市、区(人事)劳动保障局,市区各有关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

 

根据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江苏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苏劳社劳薪[2006]15号)规定,经市政府同意,对我市工资标准调整情况予以发布,并就具体调整意见统治如下:

 

一、 全市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为:

 

1、调整后的月最低工资标准

 

常州市市区(含武进区)执行省定一类标准750元/月;金坛市、溧阳市执行省定二类标准620元/月。

 

2、调整后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常州市市区(含武进区)执行省定一类标准6.30元/小时;金坛市、溧阳市执行省定二类标准5.2元/小时。

 

二、 下列各项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口径内,由用人单位另行支付;

 

1、加班加点的工资;

 

2、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3、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三、劳动者所得月工资在剔除本3第二条规定的项目和缴纳个人最低住房公积金后,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部分,用人单位应当补足。

 

四、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06年10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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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06-0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