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韶关市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07年)

韶府〔2007〕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充分发挥最低工资制度的保障作用,维护非全日制职工的合法权益,提高低收入劳动者收入水平,根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我省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粤劳社[2006]153号)精神,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现将我市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市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调整标准:武江区、浈江区、曲江区从原来4.5元/小时调整到4.8元/小时;各县(市)从原来4.1元/小时调整到4.3元/小时。

 

二、以上标准包含用人单位及劳动者本人应缴纳的最低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

 

三、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调整后的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四、各县(市、区)要严格执行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加强检查监督,切实保障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发布:2007-0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