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合肥市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07年)

合政办秘〔2007〕13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皖政办〔2007〕70号),现将我市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通知如下: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

 

市区560元(每人每月,下同),肥东县、肥西县420元,长丰县390元。自2007年10月1日起执行。

 

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市区6.00元(每人每月,下同),肥东县、肥西县4.60元,长丰县4.20元。自2007年10月1日起执行。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十四日



相关文章:

  1. 关于调整合肥市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04年) [2004-10-15]

发布:2007-1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