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 关于调整全省月最低工资标准和确定全省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06年)

青政〔2006〕69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进一步完善最低工资制度,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灵活就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省政府决定,调整全省月最低工资标准,确定全省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西宁市、海东地区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440元;海南州、海北州、黄南州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450元;海西州、果洛州、玉树州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460元。

 

二、西宁市、海东地区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5元;海南州、海北州、黄南州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5.1元;海西州、果洛州、玉树州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5.2元。

 

三、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我省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四、本标准从2006年7月1日起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

二〇〇六年八月十八日


发布:2006-08-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