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泰州市2008年度企业工资增长指导线的通知

泰劳社发〔2008〕122号


各市(区)劳动保障局,市有关部门,市各直属企业,驻泰各企业:

 

现将《泰州市2008年度企业工资增长指导线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

 

二○○八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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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2008年度企业工资增长指导线实施意见

 

为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提出的“以民为本、富民优先”的发展方针,推动“两个率先”的实践,加快富民步伐,提高职工生活水平,根据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发布江苏省2008年度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苏劳社劳薪[2008]14号)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2008年度企业工资增长指导线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资增长水平

 

(一)凡经济效益指标在全省同行业处于领先地位或经济效益(主要是实现利润)增长较快的企业,可按企业工资增长上线(预警线)18%的水平增长工资。

 

(二)利润增长或持平的企业,在岗职工工资增长水平原则上不低于基准线12%。

 

(三)生产经营基本正常,有工资支付能力的企业,原则上不低于下线5%。

 

(四)对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其用人单位支付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我市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

 

二、工资增长来源

 

实行工效挂钩(包干)的企业,其来源是当年预计提取的工资总额和历年结余;未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按照现工资列支渠道列支。

 

有支付能力的工效挂钩企业,当年执行工资增长指导线的增资不超过基准线的部分,可核增工资总额基数。

 

三、工资总额增长方法

 

1、坚持“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本企业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实际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本企业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原则,不断完善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以下简称工效挂钩)的办法。要逐步扩大实施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范围,除按有关规定限制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行业外,我市各类生产经营正常、内部管理规范、财务制度健全的企业,均可申请实行工效挂钩办法。

 

2、凡实现利润增长且盈利的企业,原则上以市政府发布的企业工资指导线基准线增加职工工资;连续3年盈利的企业,必须依据工资指导线和劳动力价位给职工提高工资;职工平均工资低于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企业,在效益允许的前提下,可按工资指导线预警线增加职工工资;职工平均工资高于全市职工平均工资3倍的企业,职工工资增长原则上不应突破工资指导线下线。

 

3、按规定实行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在工资指导线基准线范围内,自主确定企业工资总额。企业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低于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在效益允许的前提下,可在工资指导线预警线范围内自主确定工资总额。

 

四、执行时间

 

2008年企业工资增长指导线执行时间为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各企业具体执行时间根据其支付能力自主确定。

 

企业2008年执行工资增长指导线的增资部分,可凭执行情况于2008年12月31日前到各市(区)劳动保障局追加工资总额计划和办理增资备案手续。

 

五、企业工资增长指导线实施要求

 

企业应当按照《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和《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的规定,以泰州市企业工资协商工作实施意见为指导,建立以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为主要形式的工资正常增长机制,根据本单位的经济效益增长情况、当地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工资指导价位和本地区、行业的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等,逐步增加劳动者的工资,使职工工资收入随企业效益提高而正常增长,让职工共享企业发展成果,调动职工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企业经济效益进一步提高。


来源: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08-07-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