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徐州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07年)

徐劳社〔2007〕145号


各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企业主管局(公司)和直属单位:

 

为发挥最低工资的保障作用,切实提高低收入在岗职工工资水平,根据劳动保障部《最低工资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1号)和《江苏省企业最低工资暂行规定》(省政府令第56号)的规定,结合省劳动保障厅文件精神,经市政府第84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我市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将具体调整意见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月最低工资标准

 

二类:700 元/月 (原620元/月)

三类:590 元/月 (原520元/月)

 

劳动者所得月工资在剔除本“通知”第三条规定的项目和缴纳个人最低住房公积金后,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二、调整后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二类:5.9元/小时 (原5.2元/小时)

三类:5.0元/小时 (原4.4元/小时)

 

三、下列各项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口径内,由用人单位另行支付

 

(一) 加班加点的工资;

 

(二) 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 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四、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07年10月1日起执行

 

提高最低工资标准,是国家为了保护劳动者劳有所得合法权益,依法对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最基本要求。用人单位不能将最低工资标准替代企业工资分配制度,不能不加区别地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更不能以执行最低工资标准为由,压低或减少劳动者工资收入。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大对各类用人单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严肃查处违法行为。同时,劳动者也要认真学习和掌握最低工资规定的有关内容,增强法律意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七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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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07-1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