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衡阳市2008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衡劳社〔2008〕68号


各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单位、驻衡中央、省属单位:

 

根据《湖南省最低工资规定》(省政府208号)和省厅《关于调整湖南省2008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湘劳社通字[2008]20号)文件精神,依据衡阳市及各县(市)区有关部门提供的2007年度人均最低月生活费支出、赡养人口系数、平均工资水平、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我市经济发展水平等数据。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我市各县(市)区2008年7月至2009年6月的最低月工资标准进行调整。“五区”即珠晖区、蒸湘区、雁峰区、石鼓区、南岳区由原来的500元/月调整为580元/月;“五县二市”即衡阳县、衡南县、衡山县、衡东县、祁东县、常宁市、耒阳市由原来的460元/月调整为530元/月。同时,对非全日制劳动关系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其标准是:五区“为6.5元/小时”;“五县二市”为6元/小时。

 

以上标准,请遵照执行。


来源:衡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08-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