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黑龙江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07年)

黑劳社发〔2007〕102号


各市、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健全最低工资制度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20号)文件精神,切实保障劳动者个人及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经省政府批准,现将全省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如下:

 

1.月最低工资标准

 

1.大庆市区为680元/月;

 

2.哈尔滨市区为650元/月;

 

3.齐齐哈尔、牡丹江(含绥芬河市)、佳木斯、黑河市区为525元/月;

 

4.鸡西、鹤岗、双鸭山、七台河市区为500元/月;

 

5.大兴安岭地区、绥化市区为460元/月;

 

6.伊春(含铁力市)、县级市市区为440元/月;

 

7.其他各县为420元/月。

 

2.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1.大庆市区为6.0元/小时;

 

2.哈尔滨市区为5.5元/小时;

 

3.齐齐哈尔、牡丹江(含绥芬河市)、佳木斯、黑河市区为5元/小时;

 

4.鸡西、鹤岗、双鸭山、七台河市区为4.8元/小时;

 

5.大兴安岭地区、绥化市区为4.5元/小时;

 

6.伊春(含铁力市)、县级市市区为4.3元/小时;

 

7.其他各县为4.2元/小时。

 

此最低工资标准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到下一个调整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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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07-1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