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黑龙江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07年)
黑劳社发〔2007〕102号
各市、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健全最低工资制度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20号)文件精神,切实保障劳动者个人及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经省政府批准,现将全省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如下:
1.月最低工资标准
1.大庆市区为680元/月;
2.哈尔滨市区为650元/月;
3.齐齐哈尔、牡丹江(含绥芬河市)、佳木斯、黑河市区为525元/月;
4.鸡西、鹤岗、双鸭山、七台河市区为500元/月;
5.大兴安岭地区、绥化市区为460元/月;
6.伊春(含铁力市)、县级市市区为440元/月;
7.其他各县为420元/月。
2.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1.大庆市区为6.0元/小时;
2.哈尔滨市区为5.5元/小时;
3.齐齐哈尔、牡丹江(含绥芬河市)、佳木斯、黑河市区为5元/小时;
4.鸡西、鹤岗、双鸭山、七台河市区为4.8元/小时;
5.大兴安岭地区、绥化市区为4.5元/小时;
6.伊春(含铁力市)、县级市市区为4.3元/小时;
7.其他各县为4.2元/小时。
此最低工资标准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到下一个调整日。
相关文章:
- 关于调整黑龙江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12年) [2012-12-13]
- 关于调整黑龙江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10年) [2010-07-28]
- 关于调整黑龙江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06年) [2006-05-01]
来源: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07-1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