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自治区 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审核审批工作的通知

新劳社薪字〔2008〕26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地、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自今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我区大多数企业都能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工时有关规定,依法维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为进一步规范企业劳动工时行为,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劳动关系和社会和谐稳定,现就进一步加强企业劳动工时审核审批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审批依据

 

企业确因生产经营特点和工作的特殊性不能实行每日工作八小时、每周工作四十小时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原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字[1995]503号)、原自治区劳动厅转发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新劳函字[1995]4号)、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审批有关事项须知》(新劳社函字[2004]364号)有关规定,报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二、审批内容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要依据原自治区劳动厅新劳函字[1995]4号文件有关"企业确因生产经营特点和工作的特殊性不能实行每日工作八小时、每周工作四十小时,经申报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者不定时工作制"的要求,依法加强对企业劳动工时申报的审核审批和管理工作。

 

(一)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针对因工作性质等特殊需要连续作业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企业部分职工采用的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主要适用于:一是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二是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三是亦工亦农或由于受能源、原材料供应等条件难以均衡生产的乡镇企业职工;四是对于那些在市场竞争中由于外界因素影响,生产任务不均衡的企业部分职工也可参照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办法实施;五是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二)不定时工作制。不定时工作制是针对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者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用的一种工时制度。不定时工作制主要适用于:一是企业中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二是企业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三是非生产性值班人员;四是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三、审批程序

 

(一)由企业按照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审批有关事项须知》(新劳社函字[2004]364号)文件规定和要求提出申请,报当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审批。申请材料可直接申报,也可通过当地邮局挂号信函方式申报。

 

(二)重新申报的几种情况:一是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企业法人名称发生变化;二是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批准实行时限已满;三是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工种或者岗位发生变化等。

 

(三)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企业申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审批后,要及时登记、造册,并于审批后5日内在劳动保障网上对外公布。

 

四、审批要求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企业申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审核审批工作,要依法严格进行审批和管理。

 

(一)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应分别以周、月、季、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相同,即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小时。

 

(二)对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岗位的职工,要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对于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时间基本相同。

 

(三)劳动保障部门在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审核审批工作中,要根据企业性质特点,对企业申报的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岗位,合理确定实行的有效期。

 

(四)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依法监督企业严格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或任意扩大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岗位范围。对企业确因生产经营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应要求其与企业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适当延长工作时间,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条件下可延长工作时间,但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累计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按规定安排劳动者同等时间补休或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按规定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按规定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

 

(五)对于实行计件工资制的职工,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要求企业根据国家规定,严格在标准工作时间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和计件单价;对于生产工艺流程不能中断,需24小时连续作业的岗位,可采取"轮班制"等方式灵活安排职工轮班工作,但要确保职工每周至少休息一天。同时,严格禁止"两班"连续轮流作业的行为。

 

(六)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对劳动工时严把审核审查、审批关。要建立审核审批、登记、造册、公布一体化管理制度。自2008年1月1日起对申报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企业进行登记、造册(见附表)、公布。对2008年1月1日起已经审核批准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企业,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尽快清理、造册、填报审批登记表及在劳动保障网上公布。同时,对历年审批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进行登记、造册、公布。未审批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依法严格审核企业申报程序及申报内容,绝不允许在劳动工时审批工作中乱开口子,随意扩大范围。同时做好审批、造册、填报及网络公布工作。

 

(七)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劳动保障监督检查工作力度。要把企业执行劳动工时制度情况作为劳动保障执法检查的重点内容之一,加强监督检查,加大执法力度,及时受理劳动者的举报投诉,严肃查处企业违反国家劳动工时规定的行为。同时,要加强对企业建立健全工时管理制度和加班工资发放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和社会稳定。

 

今后,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申报,要及时进行审核审批、造册、填报审批登记表并及时进行网络公布。审批登记表为半年报,填报单位为各地区劳动保障部门,报送时间分别为每年7月31日和次年1月31日前以邮箱形式报送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劳动工资处。

 

联 系 人:郭新宏、程 强

联系电话:09991-8879101、8877980

邮 箱:guoxinh@xj.lss.gov.cn

 

chenqiang@xj.lss.gov.cn

 

附:自治区企业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审批登记表

 

二〇〇八年九月十七日


来源:新疆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08-09-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