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四川省2008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

 

《四川省2008年企业工资指导线》已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审核、省政府同意,现予发布施行。请你们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企业工资指导线制度试行办法的通知》(川府函[2002]295号)和本通知的规定,按照分级管理、分类调控的原则,认真做好本地区2008年度企业工资指导线的拟定、发布和实施等工作,指导各类企业认真做好工资收入分配工作。

 

二○○八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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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2008年企业工资指导线

 

一、2008年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主要预期目标及上半年情况

 

2008年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主要预期目标是:全省生产总值增长10%,其中:第一、二、三产业分别增长4.5%、12%、10%;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增长14%;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10%;力争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8%;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低于2007年实际涨幅;城镇新增就业人数55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5%以内。

 

今年上半年,经初步核算,全省实现生产总值5388.5亿元,增长9.1%。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完成561.5亿元,增长31.8%;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支出857.0亿元,增长42.5%。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589元,增长14.1%,农民人均现金收入2147元,增收288.8元,增长15.5%。受物价翘尾因素及食品价格上涨等因素的影响,上半年居民消费价格同比上涨7.4%。全省职工工资总额561.4亿元,增长15.8%;职工平均工资11141元,增长14.7%。

 

二、2008年全省企业工资指导线意见

 

(一)2008年工资指导线水平的意见

 

根据今年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我省社会经济发展状况,按照原劳动保障部规定办法对工资增长水平进行测算分析,并综合考虑影响工资水平增长的有关因素和“5.12”汶川特大地震的影响,确定我省2008年度企业工资指导线为:以职工平均货币工资增长15%为企业工资增长基准线;以职工平均货币工资增长21%作为企业工资增长上线;以职工平均货币工资增长6%作为企业工资增长下线;经营亏损的企业或因“5.12”汶川特大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恢复生产经营及开展生产自救等企业,其工资可以是零增长,但企业支付给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二)2008年对企业合理确定工资增长水平的几点要求。

 

1、各类企业都应按照《四川省企业工资指导线制度试行办法》和2008年四川省企业工资指导线,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和经济效益等实际状况,合理确定本企业2008年职工工资增长幅度及分配水平。

 

地震灾区的企业要结合灾后重建、逐步恢复生产经营和开展生产自救等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本企业2008年职工工资水平。

 

2、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企业,下同)应按有关政策规定,在效率和效益提高的基础上,在工资指导线范围内调整、确定工资增长速度和分配水平。

 

国有企业工资分配水平确需突破工资增长上线的,应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工资水平较高,工资增长过快的国有企业,按照国家关于调节过高收入和加强工资增长调控的要求,其年度工资水平增长应严格控制在基准线的范围以内;国有企业已达到本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5倍及以上的,原则上不应再增加工资。国有企业要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经营者收入和普通职工工资的合理比例,逐步建立职工工资增长与经营者收入相联系的机制。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会同同级财政、国资、税务、工会和企联/企协等部门和组织,加强对国有企业工资增长和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指导及监督管理。

 

3、非国有企业应依据《2008年四川省企业工资指导线》,积极通过工资集体协商,合理确定职工工资增长水平。尚未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也应将年度工资指导线作为确定本年度职工工资水平增长的重要参考依据,并创造条件尽快实行工资集体协商。非国有企业在生产发展、经济效益提高的同时,应相应合理提高企业职工、尤其是一线职工和农民工的工资收入水平,切实维护职工的劳动报酬权益。

 

4、各类企业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其工资均不得低于当地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

 

5、各类企业都必须严格遵守工资支付方面的政策规定,切实做好本企业职工工资水平增长工作,逐步建立健全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和重实绩、重贡献的分配激励机制,充分调动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企业发展。


发布:2008-0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