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收缴比例调整确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哈劳社发〔2007〕111号


各区、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建设委员会,全市建筑领域各类用人单位:

 

为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鼓励建筑领域各类用人单位诚信经营、惩戒违法欠薪,规范我市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根据《黑龙江省农民工工资保障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对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实行浮动管理,现将《哈尔滨市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收缴比例调整确定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哈尔滨市建设委员会

二00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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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收缴比例调整确定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哈尔滨市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鼓励诚信经营、惩戒违法欠薪行为,根据《黑龙江省农民工工资保障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哈尔滨市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收缴比例视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不同情况,分别按照工程造价的1%、2%、3%、4%、5%确定。

 

第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开发建设单位、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收缴比例按工程造价的1%调整确定。

 

(一)开发建设单位、建筑施工企业在有施工项目的情况下,连续二年未发生欠薪行为的;

 

(二)签订施工合同的专业分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在有施工项目的情况下,连续二年未发生欠薪行为的。

 

第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开发建设单位、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收缴比例按工程造价的2%调整确定。

 

(一)开发建设单位、建筑施工企业在有施工项目的情况下,上一年度未发生欠薪行为的;

 

(二)签订施工合同的专业分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在有施工项目的情况下,上一年度未发生欠薪行为的。

 

第五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开发建设单位、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收缴比例按工程造价的3%确定。

 

(一)开发建设单位、施工企业为当年新成立单位或经确认上一年度未进行施工的;

 

(二)签订施工合同的专业分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为当年新成立企业或上一年度未进行施工的。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开发建设单位、建筑施工单位,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收缴比例按工程造价的4%调整确定。

 

(一)开发建设单位、建筑施工企业在上一年度发生欠薪行为的;

 

(二)签订施工合同的专业分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上一年度发生欠薪行为的。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开发建设单位、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收缴比例按工程造价的5%调整确定。

 

(一)开发建设单位、建筑施工企业连续二年发生欠薪行为的;

 

(二)签订施工合同的专业分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连续二年发生欠薪行为的;

 

(三)签订施工合同的建筑施工企业、专业分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上一年度发生欠薪行为的,且不配合政府有关管理部门调查处理,构成恶意欠薪行为的;

 

(四)开发建设单位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建筑施工企业、专业分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导致农民工集体上访或越级上访等恶性事件发生,或因拖欠工程款、农民工工资行为等行为造成社会影响的;

 

(五)开发建设单位、建筑施工企业上一年度未按规定交缴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或启动支付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后未及时补缴的。

 

第八条 当欠薪单位启动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不足以支付该工程所欠工资额度的,可在同一开发、建筑单位所交缴的其它工程项目的工资保障金中启动支付。启动的工资保障金应由欠薪责任单位负责全额补缴。

 

第九条 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收缴比例,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调整确定,市建设行政部门负责审核。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哈尔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二00七年五月二十日


来源: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07-07-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