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山西省2006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晋劳社劳资〔2006〕104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有关部门、企业,中央及外埠驻晋企业:

 

经劳动保障部批准、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发布我省2006年企业工资指导线,并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2006年企业工资指导线

 

⒈企业货币平均工资增长基准线为10%;

 

⒉企业货币平均工资增长上线为18%;

 

⒊企业货币平均工资增长下线为零增长或负增长,但根据《山西省最低工资规定》的要求,企业支付给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二、上述工资指导线适用于山西省境内的所有城镇企业(包括中央及外埠驻晋企业)在岗职工工资分配,执行时间为200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三、各市、各部门要根据我省今年工资宏观调控目标,按照分类调控的原则,指导企业结合自身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状况,合理安排职工工资增长,健全和完善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

 

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增长的企业,工资增长应围绕基准线安排;经济效益增长较快,在岗职工工资水平较低的企业,工资增长可在上线之内安排;经济效益下降或亏损增加的企业,工资增长应按下线执行,企业工资可以是零增长或负增长,但企业支付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企业要全部实行工效挂钩或工资总额包干办法,其中,对煤炭运销、电力、金融保险、证券投资、高速公路、供热、供水、供气等垄断性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高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全省2005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5645元)2倍以上的,原则上实际平均工资增长不得超过5%。

 

有条件的国有中小型企业经过批准,可以在“两低于”的前提下和工资指导线范围内,自主决定工资总量和工资水平。非国有企业可以根据本年度工资指导线的要求,通过工资集体协商办法,自主决定工资分配。

 

四、各市要将企业工资宏观调控和微观管理有机结合起来,切实发挥工资指导线对企业工资分配的指导作用,合理确定企业工资水平及各类人员的工资关系。


来源: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06-0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