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江门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08年)

江府函〔2008〕9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最低工资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1号)和省政府《关于调整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粤府函[2008]21号)精神,决定从2008年4月1日起,将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月标准调整为670元/月,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6.5元/小时。有条件的企业可以通过签订工资集体协议,在新标准基础上适当提高本单位职工最低工资标准。

 

各市、区要严格执行最低工资制度,加强宣传和检查监督,切实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发布:2008-0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