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韶关市2008年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韶府办〔2008〕4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根据省政府《关于调整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粤府函〔2008〕2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对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8年市辖三区(浈江、武江、曲江)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从原来的500元/月调整为580元/月,折算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3.33元;其它各县(市)最低工资标准从原来的450元/月调整为530元/月,折算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3.05元。

 

二、2008年市辖三区(浈江、武江、曲江)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从原来的4.8元/小时调整到不低于5.6元/小时;其它各县(市)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从原来的4.3元/小时调整到不低于5.1元/小时。

 

三、调整后的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自2008年4月1日起执行。


发布:2008-0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