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安徽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

劳社字〔2004〕68号


各市、县劳动保障局、建委(局):

 

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长效机制防止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资的通知》(皖政[2004]51号)和劳动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22号)精神,从源头上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报酬权益,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要求,现将《安徽省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暂行办法》(附后)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认真组织实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重要性,加强协调配合,确保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的建立和有效运转。特别是当前时值四季度,按惯例进入工程竣工验收高峰期,各地要加强领导,落实机构、人员和经费,采取措施,狠抓贯彻落实,防止出现新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报酬权益。

 

二、采取措施,组织实施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立即开展本地区贯彻落实工作。要求各地召开一次贯彻会议,制定一个实施计划,印发一个落实文件,组织一次检查活动,开设一个保障专户。

 

三、积极引导,齐抓共管

 

1、各地要积极引导项目业主把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和有无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作为建筑业企业参与工程项目竞标入围的一个必要条件,以确保工程项目顺利建设,保质保量如期完成。鼓励工程项目业主把建筑业企业对农民工工资支付信用行为纳入招投标评标条件(企业信誉业绩分)。

 

2、鼓励建筑业企业针对各个项目使用农民工数量,建立企业内部农民工工资支付风险保障金,一旦出现项目业主工程款支付障碍,或者项目部核算亏损,导致农民工工资不能及时支付时,进行内部调剂,动用该保障金,以维护企业信誉和整体形象。

 

3、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建筑业企业劳动合同签订和工资支付的监督检查,规范建筑业企业用工行为和工资支付行为。建筑业企业必须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必须以货币形式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鼓励有条件的企业为农民工办理银行个人工资帐户,实行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农民工提供正常劳动后,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加大对恶意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的查处力度,严厉打击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

 

4、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强农民工工资保障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要建立透明、规范的运作机制。对违规使用农民工工资保障资金,要依法查处,并追究法律责任。

 

5、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筑业企业的监管,规范专业、劳务分包行为。实行分包的总承包企业,应依法与各专业及劳务分包企业订立分包施工合同,明确专业工程及劳务价款的支付时间、方式等,严禁总承包企业将分包工程发包给无用工资格的组织及自然人。凡因无用工资格的组织及自然人承包建筑工程造成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的,除依法追究违法分包责任外,总承包企业还应承担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连带责任。

 

各地在组织贯彻实施中,要及时上报本地区好的经验、做法,以及遇到的问题,并于12月31日前将本地区组织实施情况书面报告省劳动保障厅、省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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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维护建筑业从业农民工合法权益,从源头上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长效机制防止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通知》(皖政[2004]51号)、劳动保障部和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22号)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立全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以下简称支付保障)。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支付保障制度的实施,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能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

 

第三条 建筑业企业(包括各类总承包企业、专业施工企业、劳务分包企业,下同)要向企业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支付保障手续。进皖建筑业企业向工程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支付保障手续。

 

第四条 建筑业企业办理支付保障手续,可采取下列三种形式:

 

(一)由银行业金融机构出具农民工工资支付保函;

 

(二)由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出具担保文件,也可由有能力承担担保责任的项目业主或社会其他法人出具担保文件;

 

(三)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专户存入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

 

对市场信用好、三年内未曾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建筑业企业,经劳动保障、建设主管部门确认,可自行建立支付保障金,并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监督下使用,不再按第四条规定的三种形式办理支付保障手续。

 

第五条 建筑业企业可采取按年度或按单项工程项目办理支付保障手续。

 

第六条 采取按年度办理的,应当在每年的元月份到企业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支付保障手续,其保函或担保金额不得少于上年度应付农民工工资金额的30%。建筑业企业可根据本企业的农民工工资支付信用情况,向县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降低工资支付保障额度,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建设主管部门确认,可酌情降低支付保障额度,但最低不得少于上年度应付农民工工资总额的5%。

 

第七条 采取按单项工程项目办理的,应当在办理建设工程中标通知书备案(开工报告批准)后15天内向工程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支付保障手续。采取第四条第一款、第二款形式的,保函或担保金额不得少于应付农民工工资金额的30%;采取第四条第三款形式的,存入金额不得少于工程造价(直接费)的2%。

 

第八条 按年度办理支付保障手续以及符合第五条规定的建筑业企业在本省跨行政区域承包工程项目时,应当向工程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出示企业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开具已办理支付保障手续的证明。

 

第九条 建筑业企业用于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的款项,列入工资款预付范围,开工前从项目建设单位工程用款专户到位资金中支付。项目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及时到位工程款。

 

第十条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专户,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第十一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建筑业企业用工状况的监管和巡查,设立投诉窗口,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及时处理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案件,并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支付保障监管联系制度。

 

第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配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严格把关,加强监管。在办理建设工程中标通知书备案时,应当同时向工程承包企业签发《办理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手续告知函》,并抄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告知函内容应当包括工程项目名称、地点、造价、开竣工日期、项目业主、工程承包单位、项目经理以及联系方式。

 

实行开工报告的,由开工报告审批单位告知工程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第十三条 建筑业企业应当依法规范用工行为,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建立用工台帐,并按月以货币形式支付农民工工资,保存农民工工资发放签领记录。要加强对各项目部的管理,及时纠正项目部、班组长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行为。

 

第十四条 工程项目实行分包的,按照工程项目“谁总承包,谁负总责”的原则,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在分包合同中明确按月支付农民工工资条款,并加强对分包单位发放农民工工资的监管。总承包企业不得把分包工程发包给无用工资格的组织及自然人,否则,承担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直接责任。

 

第十五条 建筑业企业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从其存入的工资保障金中先予垫付,或由保函银行、担保机构支付。

 

(一)建筑业企业(包括项目部、班组长和违法分包)发生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的;

 

(二)总承包企业因其未按约定支付分包工程款导致分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三)其他依法应支付的工资而未支付的。

 

第十六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一旦核实建筑业企业有拖欠、克扣农民工资行为或举报投诉经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调查认定的,应当下达书面改正通知,责令其限期支付农民工工资。逾期仍不改正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签发《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先予垫付通知书》,告知建筑业企业(保函银行或担保机构),从其存入专户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中先予垫付;属于保函或担保的,由出具保函银行或担保机构3日内支付。如遇紧急特殊情况,应当日办理垫付或支付手续。

 

当拖欠额度超过该企业支付保障额度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项目业主从应付的工程款(或质量保证金)中直接垫付,项目业主应当予以支持配合。

 

第十七条 建筑业企业支付保障金额不足50%时,应当限时补足。逾期不补的,可采取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方式补足。

 

第十八条 建筑业企业因项目业主拖欠工程款而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项目业主改正,并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长效机制防止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通知》第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加强支付保障的管理工作,可成立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造价咨询管理机构、建筑业企业代表等单位参加的支付保障协调、监管机构,并建立保障金支付、使用登记台帐,及时结算。实行按年度支付保障的,年度终结后15日内进行结算对帐,同时办理下个年度的支付保障手续;实行单项工程项目支付保障的,工程项目竣工时,由建筑业企业在工程驻地醒目位置进行农民工工资支付结算公示(公示应包括当地政府设立的投诉举报电话),公示期满10日后,方可办理终止该项目的支付保障手续,退还余款(含息)或保函、担保文件。

 

第二十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建筑业企业用工管理,规范用工行为,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信用档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签发《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先予垫付通知书》时,应当分别登记该企业、该工程项目经理(含项目副经理)不良信用记录一次。年度内,建筑业企业不良信用记录超过4次、项目经理(含项目副经理)不良信用记录有1次的,都要在有形建筑市场、相关网站进行曝光;建筑业企业满6次、项目经理满2次的,要在新闻媒体上进行曝光。

 

第二十一条 鼓励建筑业企业针对各个项目部使用农民工数量,建立企业内部农民工工资支付风险保障金,一旦出现项目业主工程支付障碍或者项目核算亏损,导致农民工工资不能及时支付的,可使用该保障金进行内部调处,以维护企业形象和市场信誉。

 

第二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04-1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