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山西省2008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晋劳社厅发〔2008〕52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人民政府各有关委、厅,各直属机构,省属企业,中央及外埠驻晋企业:

 

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批准,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发布我省2008年企业工资指导线,并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2008年企业工资指导线

 

⒈企业货币平均工资增长基准线为14%;

 

⒉企业货币平均工资增长上线为24%;

 

⒊企业货币平均工资增长下线为5%,但根据《山西省最低工资规定》的要求,企业支付给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二、上述工资指导线适用于山西省境内的所有城镇企业(包括中央及外埠驻晋企业)在岗职工工资分配,执行时间为200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三、各市、各部门要根据我省今年的工资调控目标,加强对企业工资分配调控,积极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指导各类企业结合本企业生产经营和经济效益状况,建立完善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合理安排职工工资增长。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增长的企业,工资增长应围绕基准线安排;经济效益增长较快、在岗职工工资水平较低的企业,工资增长可在上线之内安排;经济效益下降或亏损增加的企业,工资增长可按下线执行。

 

在岗职工平均工资高于全省2007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1525元两倍以上的垄断性企业(包括煤炭运销、电力、金融保险、证券投资、高速公路、供热、供水、供气等),原则上2008年度实际平均工资增长不得超过5%。


来源: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08-04-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