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 关于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健全最低工资制度的通知》的通知

赣劳社劳〔2007〕17号


各设区市劳动保障局,省直、中央驻赣单位:

 

现将劳动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健全最低工资制度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20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进一步加大最低工资制度的宣传力度

 

健全并严格执行最低工资制度是政府调节企业工资分配的重要措施,是保护劳动者依法获得最低劳动报酬的重要法规,是保障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基本生活的重要手段。省委、省政府非常关心职工工资水平的提高和低收入群体的生活,自1995年开始实施最低工资保障制度以来,已先后四次调整了最低工资标准,尤其是去年,调整幅度最大,最低工资标准平均增幅达39.14%,对于提高低收入者的工资水平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充分认识最低工资制度的重要性,利用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进一步加大《江西省最低工资规定》和江西省最低工资标准及其适用区域的宣传力度,引导企业正确处理经济效益与劳动者权益的关系,把执行最低工资制度变为企业的自觉行为,引导劳动者主动了解、学习最低工资制度,敢于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二、积极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

 

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有利于规范企业工资分配行为,维护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与稳定。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指导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针对当前少数企业存在的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长期不增加职工工资、通过提高劳动定额或降低计件单价等手段变相违反最低工资规定或降低职工工资水平的行为,要加强分类指导,按照先易后难、重点突破、逐步推进的思路,指导企业工会(职工代表)与企业就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工资分配形式和本单位的最低工资标准、定员定额和计件单价、职工年度平均工资水平及其调整幅度、奖金、津贴、补贴等内容进行集体协商,签订工资协议。其中,工资协议中约定的本单位最低工资标准可以高于省政府规定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约定的津贴、补贴标准不得低于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津贴、补贴标准,约定的劳动定额或计件单价所折算的工资可以高于省政府规定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三、进一步规范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

 

(一)各级劳动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劳动定额的管理,指导用人单位制定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和计件单价,切实保证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应得工资不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在日法定工作时间以外、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工资。

 

(二)对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持续增长的用人单位,可以参照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发布的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确定工资水平,并按照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确定工资增长幅度,原则上不得以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工资。

 

(三)对生产经营困难、经济效益下降,连续3个月以上不能正常发放工资的用人单位,确需以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全体劳动者或部分岗位劳动者工资的,应当经全体职工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并报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其中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四、进一步加强对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

 

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通过专项检查、日常巡查、举报专查等方式,加强对用人单位执行《江西省工资支付规定》和《江西省最低工资规定》情况的执法检查,对违反工资支付规定和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的用人单位,要依法严肃处理,并记入劳动保障诚信档案;对严重违法的,要向社会公布,真正形成社会舆论监督氛围,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二〇〇七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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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健全最低工资制度的通知

 

劳社部函〔2007〕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最低工资制度实施以来,有效地保障了劳动者的基本生活,在社会经济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实施中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一些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确定不够科学合理,部分企业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少数企业采取延长劳动时间、随意提高劳动定额、降低计件单价等手段变相违反最低工资规定。为改进和加强对企业工资分配的宏观调节,促进低收入劳动者的工资水平合理增长,维护劳动者的合法劳动报酬权益,现就进一步健全和严格执行最低工资制度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健全和执行最低工资制度的重要意义

 

健全并严格执行最低工资制度是政府调节企业工资分配的重要措施。进一步做好这项工作,在经济发展基础上逐步合理提高低收入劳动者的工资水平,有利于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更好地保障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有利于扩大消费需求,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有利于改善工资分配关系,促进社会公平,实现社会和谐。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继续高度重视健全和执行最低工资制度工作,将其作为当前促进社会发展和解决民生问题的重要任务摆到更加突出的位置,进一步采取积极措施加以推进。

 

二、继续加大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力度

 

(一)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同级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定期对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评估,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职工平均工资、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和就业状况等相关因素变化情况,及时提出调整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方案,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二)近两年内只对最低工资标准进行一次调整的地区,以及近年来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幅度明显低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和现行最低工资标准相当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比例明显偏低的地区,2007年年底前原则上都要对最低工资标准再次进行调整。各地要通过适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确保最低工资实际水平不因当地消费价格指数上升而降低,并随经济增长逐步提高,使广大普通劳动者共享经济发展成果。

 

(三)现行最低工资标准档次偏多的地区,要进行合理归并,适当减少不同行政区域的最低工资标准档次。

 

三、规范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

 

(一)各地要依托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积极推动用人单位建立和完善工资集体协商制度,通过平等协商确定本单位的工资水平、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和工资支付办法,确保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二)实行计件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要通过平等协商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和计件单价,保证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应得工资不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在日法定工作时间以外、休息日和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应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工资。

 

(三)各地要结合实际进一步研究规范用人单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条件和程序。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持续增长的用人单位,原则上不得以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劳动的工资;因生产经营原因确须以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全体劳动者或部分岗位劳动者工资的,应当经全体职工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并报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四、加强对最低工资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各地要在今年已开展劳动用工专项检查的基础上,进一步通过日常巡查、举报专查等方式,加强对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情况的执法监察。重点查处用人单位违反加班工资支付规定和变相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行为。在认定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违法行为时,要严格剔除加班工资、艰苦岗位津贴等项目。对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用人单位,要依法严肃处理,并记入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对严重违法的,要向社会公布,真正形成社会舆论监督氛围,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二〇〇七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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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进一步健全最低工资制度的通知 [2007-06-12]

来源: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07-0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