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关于进一步落实企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我市企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市政发〔2015〕29号)和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关于印发西安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市财发〔2017〕184号)精神,现对我市企业社会保险补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一)补贴政策

 

1.补贴条件:对一年内新招用西安市就业困难人员的企业,与就业困难人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申请社会保险补贴。

 

2.补贴标准及期限:符合条件的企业,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的1/2给予补贴,补贴不包含个人应缴纳部分。企业可申请最长不超过三年的社会保险补贴。申请企业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其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不得高于当年社会平均缴费基数。

 

(二)办理流程及年度审验

 

1.办理流程:企业持相关资料向工商注册地所在区县人社部门申请补贴资格认定(开发区所属企业向西安市就业服务中心申请),人社部门向符合条件的企业核发《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社会保险补贴从认定后次季度算起,累计补贴三年。认定后的企业每年二季度向人社部门提出上一年度社会保险补贴申请,人社部门审核无误后,汇总报同级财政部门复核,财政部门再将补贴资金拨付至企业账户。

 

2.年度审验:取得补贴资格认定的企业需在补贴期内进行年审,核定上一年度人员变化情况及社会保险缴纳情况,年审时间为每年第二季度,年审合格的,人社部门在《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上加盖审验合格章,并注明年审所属年度及就业困难人员增减情况。未按时年审的企业不能享受补贴政策。

 

(三)申报资料

 

1.企业认定申报资料:

 

(1)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附件1);

 

(2)营业执照副本;

 

(3)企业职工花名册;

 

(4)近一个月工资表;

 

(5)一年内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失业登记证》、身份证、户口本(首页、本人页)复印件;

 

(6)企业与新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复印件;

 

(7)企业为职工缴纳的近一个月社会保险费凭证及养老、医疗、失业缴费情况一览表(社会保险经办部门需核实盖章);

 

(8)高校毕业生提供毕业证;

 

(9)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工作时间表(附件2)。

 

2.年度审验申报资料:

 

(1)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原件);

 

(2)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年检审批表(附件3);

 

(3)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上年度在企业实际工作时间表(附件4);

 

(4)补贴人员花名册;

 

(5)企业职工工资凭证(近一个月);

 

(6)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

 

(7)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

 

(8)上年度参统在职人员缴费情况一览表(养老、医疗、失业明细单,需社会保险部门核实盖章)。

 

3.社会保险补贴申报资料(一式两份)

 

(1)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附件5);

 

(2)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正本,复印件);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5)补贴人员花名册;

 

(6)社会保险补贴明细表(符合社会保险补贴政策人数)(附件6);

 

(7)参统在职人员缴费情况一览表(养老、医疗、失业明细单,需社保部门核实盖章);

 

(8)企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凭证(补贴时间段缴费票据);

 

(9)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各季度末月工资表,盖章)。

 

首次申报补贴或有新增就业困难员工的企业需额外提供:

 

(10)《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11)个人身份证及户口本首页、本人页复印件;

 

(12)企业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二、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

 

(一)补贴政策

 

1.补贴条件:我市行政区域内小型微型企业,吸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就业,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企业社会保险补贴,最长不超过1年。

 

2.补贴期限及标准:符合条件的企业,按其为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企业承担部分的2/3给予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1年。

 

(二)办理流程及申报资料:

 

1.办理流程:企业向注册地所在区县人社部门提出申请(属我市各开发区的企业可直接向西安市就业服务中心提出申请),人社部门对其资格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企业,根据其为高校毕业生缴纳社会保险情况,可于每年5月或11月提出补贴申请。补贴时间从认定后次季度算起,累计补贴1年。

 

2.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认定申报资料:

 

(1)小微企业信息表(一式三份)(附件7);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企业基本户开户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4)企业近三个月税票及上年度财务年报;

 

(5)企业近一个月工资表;

 

(6)企业职工花名册;

 

(7)企业为高校毕业生办理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复印件;

 

(8)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人员毕业证原件、复印件,高校毕业生报到证复印件;

 

(9)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人员劳动合同原件、复印件;

 

(10)社会保险费缴纳凭证原件、复印件(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票据及养老、医疗、失业缴费情况一览表(社会保险经办部门盖章)。

 

3.补贴申报资料(一式两份):

 

(1)《西安市小微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附件8);

 

(2)小微企业信息表(审批件复印件);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企业基本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5)社会保险补贴明细表(符合社会保险补贴政策人数)(附件6);

 

(6)补贴人员花名册;

 

(7)社会保险费缴纳凭证原件、复印件(补贴时段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票据及养老、医疗、失业缴费情况一览表(社会保险经办部门盖章);

 

(8)企业为高校毕业生办理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复印件;

 

(9)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人员毕业证原件、复印件,高校毕业生报到证复印件;

 

(10)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人员劳动合同原件、复印件;

 

(11)补贴时段内每季度末当月工资表。

 

三、有关要求

 

(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企业社会保险补贴工作,依据新的《就业资金管理办法》与同级财政做好协调对接,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二)各单位要尽快落实岗位、人员,熟悉政策要求和流程,及时与市就业服务中心联系解决落实政策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三)企业社会保险补贴涉及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的,符合条件的可分别申请一次。对于享受期满的,不得再次申请,对弄虚作假的企业,除追回补贴资金外,取消其享受其他扶持政策资格,并追究相关责任。

 

(四)各级人社经办机构在补贴审批后,应及时向社会公示,公示无误的再拨付资金,公示期不少于7天。

 

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10月20日


附件下载:

  1. 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doc

来源: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17-1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