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黑龙江省2003年度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黑政发〔2004〕4号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区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现将《黑龙江省2003年度企业最低工资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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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2003年度企业最低工资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企业最低工资规定〉的通知》(黑政发[1995]59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经省劳动保障厅等有关部门反复测算论证,确定我省2003年度企业最低工资标准(以月为单位)如下:

 

一、大庆市区为390元。

 

二、哈尔滨市区为360元。

 

三、黑河市区、大兴安岭地区为325元。

 

四、齐齐哈尔、牡丹江(含绥芬河市)、佳木斯市区为305元。

 

五、鸡西、鹤岗、双鸭山、七台河、伊春、绥化市区为280元。

 

六、县级市市区为250元。

 

七、其他各县为235元。


发布:2004-0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