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 关于2002年度省属企业工资增长指导线的实施意见

苏劳社劳薪〔2002〕22号


省各有关委、办、厅、局,省直属企业:

 

为指导企业做好2002年职工工资正常增长工作,根据《江苏省2002年度企业工资增长调控目标》精神,结合省属企业的具体情况,现对省属企业落实2002年工资增长指导线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工资增长总量水平

 

省属企业2002年度工资增长基准线为本企业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0%;预警线为本企业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20%;下线为本企业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

 

生产经营正常的各类企业,职工工资增长原则上不低于工资增长指导线的基准线。

 

二、增资来源

 

实行工效挂钩(包干)的企业,其来源是当年预计提取的工资总额和历年结余;未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按现工资列支渠道列支。

 

三、执行时间

 

2002年企业工资指导线执行时间为2002年1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各企业具体执行时间根据其支付能力自主确定。

 

四、有关报批问题

 

(一)国有和国有控股及其他公有制企业制定的具体工资调整方案,经本企业职代会(或工会)审议通过后,报国有资本投资主体或代行投资主体职能的部门审批,并于2002年11月30日前报省劳动保障厅备案。

 

(二)非公有制企业制定的具体工资调整方案,经本企业职代会(或工会)审议通过(公司制企业还需经董事会讨论通过)后,于2002年11月30日前报省劳动保障厅备案。

 

(三)本年度因经济效益等原因,不能增加工资的企业,必须在征得本企业职代会同意的基础上,公有制企业于2002年11月30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国有资本投资主体或代行投资主体职能的部门报告,同时报省劳动保障厅备案;非公有制企业直接报省劳动保障厅备案。

 

(四)2002年增长的工资,可凭执行结果在第四季度到省劳动保障厅追加工资总额计划。

 

五、企业经营者的工资增长

 

2002年经营者工资增长按照以下原则掌握:

 

(一)实行经营者年薪制的企业,按照年薪制的有关规定执行,不再执行工资指导线增长的工资。

 

(二)未实行经营者年薪制的企业,应建立和完善经营者收入的激励和约束机制。经营者2002年的年工资增长绝对额一般掌握在本企业人均增长额的3倍以内。企业经营者2002年增资按隶属关系报批。

 

六、2002年省属企业工资指导线实施要求

 

2002年,各省属企业要建立以工资增长为主要内容的集体协商制度,这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建立工资分配制度的内在要求,也是《工会法》赋予职工的权力,更是保护企业与职工合法权益的有力措施。各企业应根据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结合本企业的劳动生产率、人工成本水平、经济效益以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情况,综合参考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2002年度工资指导线等因素,通过集体协商确定当年工资增长水平和分配方案。


来源: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02-07-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