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安徽省2003年度企业工资增长指导线》的通知

劳社秘〔2003〕59号


各市劳动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大型企业集团:

 

根据《安徽省企业工资指导线试行办法》(劳社字[2000]66号)规定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我省2003年企业工资指导线发布如下:

 

一、职工货币平均工资增长基准线为12%,适用于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较上年增长的企业。

 

二、职工货币平均工资增长上线为17%,作为企业工资增长的预警线,一般不应超过。

 

三、职工货币平均工资下线为零增长或负增长,但企业支付给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工资不得低于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

 

四、上年职工平均工资达到1.8万元及其以上的企业,2003年职工人均工资增长一般应控制在工资指导线基准线以内。

 

上述工资指导线适用于全省城镇各类企业在岗职工工资分配。

 

五、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充分考虑“非典”疫情及防治工作对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可能带来的影响,按照分类调控的原则,指导各类企业结合本企业生产经营和经济效益状况,通过集体协商等机制,合理安排职工工资增长。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意见,并报省劳动保障厅备案。

 

六、各地要不断总结经验,进一步改进完善实施办法,切实发挥工资指导线对企业工资分配的指导作用。


来源: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03-0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