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丹东市调整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批复(2000年)
辽政〔2000〕80号
丹东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调整我市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请示》(丹政[2000]19号)收悉。同意你市企业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
一、丹东边境经济合作区为每人每月300元;
二、振兴区、元宝区、振安区为每人每月260元;
三、凤城市、东港市、宽甸县为每人每月230元。
发布:2000-04-20
关于丹东市调整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批复(2000年)辽政〔2000〕80号 丹东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调整我市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请示》(丹政[2000]19号)收悉。同意你市企业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
一、丹东边境经济合作区为每人每月300元;
二、振兴区、元宝区、振安区为每人每月260元;
三、凤城市、东港市、宽甸县为每人每月230元。 发布:2000-04-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