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 关于同意营口、盘锦、铁岭、朝阳市调整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批复(1999年)
辽政〔1999〕261号
营口、盘锦、铁岭、朝阳市人民政府:
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营口市1999年度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请示》(营政[1999]128号)、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请示》(盘政[1999]55号)、铁岭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请示》(铁政[1999]44号)、朝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朝阳市调整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请示》(朝政[1999]135号)收悉。同意上述各市调整后的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现批复如下:
营口市:
一、鲸鱼圈区每月为290元;
二、市内站前、西市两区每月为240元;
三、盖州市、大石桥市及老边区每月为210元。
盘锦市:
一、市属企业及双台子区、兴隆台区、盘锦经济开发区、盘山县所辖企业每月为280元;
二、大洼县所辖企业每月为240元。
铁岭市:
全市统一标准,每月为240元。
朝阳市:
全市统一标准,每月为240元。
发布:1999-1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