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 关于在外商的投资企业实行集体协商谈判决定工资的通知

辽劳字〔1999〕46号


各市劳动局:

 

近年来,我省外商投资企业迅速增加,投资领域不断扩大,为保障外商投资企业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保证在经济效益提高的基础上,职工工资收入不断增加,并保持合理的比例关系,根据《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我省企业实际情况,决定在具备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中实行集体协商谈判决定工资制度。集体协商谈判决定工资制度是集体合同的重要内容和组成部分,为使集体协商谈判决定工资规范化、合理化,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外商投资企业集体协商谈判决定工资的主体

 

外商投资企业协商谈判决定工资的主体是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或职工代表和相应的企业代表。

 

二、实行集体协商谈判决定工资的外商投资企业需要具备的条件

 

1.企业工会或半数以上职工提出开展集体协商谈判决定工资的要求;

 

2.企业按照《劳动法》规定已签订集体合同;

 

3.企业已正式投产,运营,具备必要的工资支付能力;

 

4.企业具备开展集体协商谈判决定工资所需的基本数据和统计资料。

 

三、外商投资企业集体协商谈判决定工资的主要内容

 

1.确定企业职工工资水平;

 

2.企业内部工作分配制度;

 

3.企业工资分配形式;

 

4.职工工资标准,奖励、奖金、加班、加点工资,各种津贴、职工年休假工资。

 

四、外商投资企业集体协商谈判决定工资应酬遵守的原则

 

1.多劳多得同工同酬的原则

 

2.协商双方平等的原则。劳动关系双方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要在尊重双方权利与义务的基础上进行协商谈判。

 

3.企业效益增长基础上工资适度增长的原则。企业职工实际工资水平应在本企业经济效益提高的基础上适当增长。企业的经济效益下降时,工资也要相应下浮。

 

五、外商投资企业集体协商谈判决定工资的主要程序

 

1.准备谈判。在开展集体协商谈判决定工资时,双方要确定集体协商谈判的法定代表,参加协商人数,商定谈判时间、地点、主要内容和要求。要为对方提供工资集体协商有关数据资料。

 

2.协商谈判,双方代表对集体协商谈判决定工资主要内容和要求要逐条逐款进行协商。一次不成,可以2次或多次。双方代表取得一致意见后形成草案。双方代表将草案带回审理,经审理后双方代表再到一起讨论协商,如没有异议,双方应签订工资集体合同书。

 

3.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工资集体合同书应在7日内由协商谈判企业一方报送企业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各市劳动部门在外商投资企业集体协商谈判决定工资中,要积极配合,主动服务,加强对这项工作的指导和管理,并对合同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协商处理。

 

各市劳动部门在外商投资企业集体协商谈判决定工资中,要积极配合,主动服务,加强对这项工作的指导和管理,并对合同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协商处理。


来源: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1999-0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