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河南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1997年)

豫劳〔1997〕29号


各直辖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济源市人民政府:

 

1995年我省颁布实施企业最低工资宣传和贯彻落实,总的执行情况是好的,维护了劳动者获取劳动报酬的权益,促进了社会的稳定。由于经济的发展,物价水平的提高,确定最低工资标准的相关因素已发生较大变化,为保障低收入职工的基本生活,按照《河南省企业最低工资暂行规定》第九条的规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决定对我省的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

 

一、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幅度。在依据省统计部门提供有关资料测算的基础上,综合考虑我省企业的承受能力和各地经济发展,生活费价格水平的差异,现将我省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240元/月、220元/月、200元/月、180元/月、160元/月。

 

二、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方式。各地依据本地经济发展、居民生活费价格、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及企业的承受能力等相关因素,在上述五个标准内,选择拟定本行政区域内市、县最低工资标准,并于7月25日前报省劳动厅,由省劳动厅统一发布。

 

三、最低工资适用范围的调整。与企业或雇主形成或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试用、学徒、熟练、见习期间,亦适用最低工资的有关规定。

 

四、执行时间。此次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1997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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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1997-07-08